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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愿再为女儿续缴保费男子被前妻告上法庭

日期:2016-1-1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离婚后不愿再为女儿续缴保费

男子被前妻告上法庭

[导读]小欣(化名)是一个6岁女孩,父母离婚,她由母亲抚养,父亲承当抚养费。不过,离婚后的父亲拒交离婚前为她投保的保费,所以,母亲把父亲告上法院。不过法院认为,保险属赠予,父亲可中断。

小欣(化名)是一个6岁女孩,父母离婚,她由母亲抚养,父亲承当抚养费。不过,离婚后的父亲拒交离婚前为她投保的保费,所以,母亲把父亲告上法院。不过法院认为,保险属赠予,父亲可中断。

父母离婚孩子保险断缴

小欣2007年出生,和母亲一直在长春生活,她的父亲现居九台。她的父母于2011年7月2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

离婚前,母亲为小欣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受益人是母亲。保险费预约用五年付清,每年9040元,费用由家庭共同支付。离婚时,小欣的父母还有个约定,

孩子由女方抚养,抚黑龙江癫痫病医院养费由男方支付,学前每个月一千元,小学每月两千元。离婚后,问题出现了,父亲一直没有承当小欣的保险,而且从2013年7月开始,父亲停止为小欣支付抚养费了。

双方各持己见

没有了保险和抚养费,小欣的母亲找父亲讨要说法,可是没有结果,于是,母亲代替小欣将小欣的父亲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母亲代替小欣向法院提出两项请求,第一项是法院依法判决父亲每个月为小欣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第二,父母离婚2年内,父亲一直未交的保险费用累计13560元,这些钱要通过邮寄方式交给小欣。小欣的父亲对这两项要求不认可,他讲,离婚时,他和小欣的母亲在关于小欣的抚养费上癫痫病如何诊断有歧义,所以后期他在见不到小欣母亲的情况下,谢绝给小欣抚养费。

而关于保险问题,小欣父亲说,他当初和小欣的母亲在一起时才会为小欣交保险费,而现在离婚了,就不愿意再为小欣缴纳保费了。

法院:保险属赠予可中断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根据案情分析,小欣的父母离婚前有协议,所以父亲应当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关于保险问题,法院了解到,这种保险带有分红性质的集教育、医疗、生命的综合险,这份保险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陆续获得现金利益给付。这份保险不是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所必需,保险的性质应认定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予行动,并不是一种强制义务。因此,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之前,父亲或母亲都可以停止赠予,现被告小欣父亲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即视为其停止了对原告小欣的赠予。

法院终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小欣父亲每个月为小欣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十八周岁时止。而小欣的保险续费问题被驳回。目前,此项决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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