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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隐性福利需抑隐性权力

日期:2016-3-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终结“隐性福利”需抑“隐性权力”

“隐性福利”近年来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每一次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或质疑。如位于北京闹市区、仅为市场价1/8的央企福利房,每月倒给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每年获财政补贴数千万元的机关幼儿园等。  民营企业为员工发放再多的福利也不会有人质疑。而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福利,必然会引发质疑。这是因为,要么是拿公共财政资金发福利——增加纳税人负担,要么是拿预算外资金发福利——以权谋私;而国企发放福利,则是动用了国企利润、全民资产。所以说,所谓的“隐性福利”就是一种“腐败福利”或者“隐性腐败”。  “隐性福利”大量存在不外乎三个原因:其一是“隐性权力”。无论是吃“财政饭”的政府部门,还是经营管理全民资产的国企,之所以能给自己人发放各种福利,根源就在于动用财政资金、“小金库”和国企利润给职工发放福利的各种特权不受监督和制约。当权力受到制约时,某些部门和国企想发福利恐怕都没有机会。  其次是“隐性规则”,即某些部门和国企在国家制度之外制定了自己内部的利益分配规则。比如,一年几次公款旅游,一年发几次购物卡,职位越高享受的福利分房面积越大——不把国家相关制度放在眼里,而是把内部规则看得很重。  其三是“隐性资金”和“隐性资源”。很多单位发放福利的资金,除了在预算表中列(如住房补贴)外,要么来源于财政预算但隐藏在预算表的其他项目中,要么来源于预算外资金。原因就在于财政预算透明度不够,预算外资金太多,让某些单位发放福利有了资金保证。此外,部分国企发放福利,多是利用国有资源。比如,国企利用自己占有的土地资源集资建房,然后内部分配。 治理“隐性福利”的根本办法是制约“隐性权力”。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发力,既要通过立法消除制度缺陷,也要严把财政预算审批关。笔者建议 ,不妨把超越国家制度发放福利的行为入罪,按贪污罪论处。因为某些单位利用公共权力、公共资金为少数人谋私利,与贪污公款没有多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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