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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贷款购房省内异地首付不低于50

日期:2015-1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从10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两成调整为三成,利用公积金贷款省内异地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通知指出,为限制投资或投机性购房贷款,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通知规定,借款人因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由20%恢复到30%;因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即:将按规定计算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减其他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余额作为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对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余额的认定由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配偶予以查证确认。

此外,借款人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一名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在该笔贷款还清之前共同还款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供共同还款人,必须增加一名还款担保人,该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能合并计算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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